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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涉农职务犯罪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本文试以江西渝水区为例,总结分析了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查办中的难点,并对该区检察院的经验及做法做了相应介绍。
[关键词]涉农职务;犯罪;渝水区
[作者简介]张鹏飞(1982—),男,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检察院反贪局。(江西新余 338000)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三农”投入的大幅增加,农村经济面貌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但随之而来的涉农职务犯罪也较为突出。涉农职务犯罪不仅直接侵害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同时,也给检察工作带来了诸多的困难和挑战,如何防止和减少涉农职务犯罪,是当前检察机关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结合近年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检察院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就新余市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查办中的难点以及防范对策作粗浅分析,并总结介绍该院在近年办案实践中所取得的一些经验和做法。
一、2008年以来渝水区检察院查处涉农职务犯罪的基本情况
2008年1月以来,渝水区检察院共查办农村基层干部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等方面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共立案18件20人,占立案数的60%,其中除今年4起案件尚未判决外,其余案件全部已作有罪判决(已判决的涉农案件共查办14件15人)。立案的全部18件20人涉农犯罪案件:其中镇政府计生办主任1人,林场场长1人,乡财政所出纳1人,村支书、主任13人,村长2人,村会计2人。贪污案件8件8人,占涉农案件立案数的44.4%;受贿案件5件5人,占涉农案件立案数的27.8%;挪用公款案件5件7人,占涉农案件立案数的27.8%。这18起涉农案件共涉及犯罪金额533万余元。从上述渝水区检察院所办理的涉农职务犯罪情况来分析,主要有以下特点:
从涉案罪名来看,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案件较多。2年多来,我院查办的涉农案件全部为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犯罪案件。其中贪污犯罪的有8人,占所有涉农案件人数的40%;受贿犯罪的有5人,占所有涉农案件人数的25%;挪用公款犯罪的有7人,占所有涉农案件人数的35%。
从发案态势来看,涉农职务犯罪仍呈高发态势。我院在2008年仅立案查办涉农案件4件5人,到2009年已达10件10人,而至今年1月—5月就已立案4件5人。这充分说明此类案件高发的态势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
从涉案人员的身份来看,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财务人员居多。在查办的20人涉农案件中,乡镇党政机关干部(主要是指乡镇党委、政府和财政所等各站所工作人员、涉农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成员等对涉农资金的使用具有管理权限的人员)有3人,村支书有10人,村委会正副主任有3人,会计1人,报账员1人,村小组村长2人,分别占涉农案件罪犯人数的15%、50%、15%、5%、5%、10%、。从中可以看出,享有涉农资金分配权的乡镇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涉案的占有一定比例,而对村级财务开支具有重要决策权的村支书、村委会主任、其他村委成员、会计、出纳等人,则是涉农案件的高发人群,占所有人数的85%。
从涉案人员的年龄来看,31 40岁是涉农案件的高发年龄段,占所有犯罪人数的40%。在查办的20人中,年龄在31—40岁的有8人,41—50岁的有7人,51—60岁之间的有5人,分别占涉农案件总人数的40%、35%、25%。
从涉案人员的文化程度来看,高中以下文化程度的人员较多,占85%。通过对涉案的20人文化程度的统计分析,发现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有1人,初中文化程度的有12人,高中文化程度的有4人,大中专文化程度的有3人,本科文化程度的没有,分别占涉农案件人数的5%、60%、20%、15%。
从涉案款物的来源来看,征地补偿款、征地协调费和果树、青苗补偿款以及移民资金款居多。新余市近几年由于城区规划扩建,以及全市统筹城乡经济发展需要,大量城郊集体土地被征用,因此涉及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征地协调费和果树、青苗补偿款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处于高发态势。
从作案手段来看,多为虚报冒领。贪污犯罪案件多采取的是开假发票、假领条方式伪造征地补偿款发放表、涂改补偿果树青苗费发放表,增加被征地面积、套取国家粮食补贴、虚报房屋数量、投亲靠友人数等方式冒领移民款,或直接截留公款据为己有,或将国家专项资金截留归个人公司所用等手段;而挪用公款犯罪案件则多采取挪用公款归个人、供他人从事营利活动等方式。
二、案件多发的原因
通过对上述案件的调查分析可以看出,涉农案件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经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足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特殊性。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村民本身在处理上没有表达个人意愿的自由,而作为主管农村事务的村干部往往拥有较大的处理权限和先决条件。随着国家在资金项目给予新农村建设的倾斜,在客观条件上给乡镇、村组干部提供了职务犯罪的条件。
二是文化程度偏低,政治素质较差,法制意识淡薄是涉农职务犯罪高发的主观原因。这些人大多起初是农民或村干部,靠自己踏实工作“土生土长”成为国家干部,文化程度本身不高,学习培训和进修深造的机会少,加之平时又不注意学习,不注重改造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导致政治素质较差。一旦成为单位“一把手”,往往容易被私利所驱动,极易把手中的权力视为交换的筹码,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为了贪图眼前利益铤而走险,最终走向腐化堕落。
三是制度建设方而,未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多数基层组织的部分工作规章制度和程序存在较大漏洞,导致白条子入帐、假票据入帐、随意审批等不规范行为时有发生,为腐败的滋生提供了便利条件。特别是对征地款的监督只是停留在表面,没有落到实处,缺乏有效的核查机制,使有关政策法规执行走样。其次村支书和村委会主任之间也缺乏相互监督与制约的机制,加上广大村民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参与监督的意识,或无法及时掌握村财务状况,因此不能有效地进行监督。
四是村级财务管理漏洞较多,规章制度不健全。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是防止村干部职务犯罪的重要屏障,但通过查处的案件,及对我市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等情况的摸底调研,发现当前农村财务制度不规范,农村基层组织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即使制定了制度,也难以真正落实在具体工作上。一是没有专业的财务人员;二是帐簿设置、帐务处理不规范;三是现金管理混乱。一些农村干部,为了以权谋私,往往对上级下拨的专项资金采取规避集体领导的决策和民主管理监督手段,将人财物权力集中在一个人手上,搞暗箱操作,给职务犯罪提供了方便。
三、当前查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难点
1 如前所述,部分村委会财务账目管理混乱,账目中无 法区分集体财产和代管的公共财产。在此情况下,要分清村干部所侵吞挪用的哪些是政府划拨和社会捐助的款物,哪些是属于村集体的收益,是很困难的,这就导致检察机关在查处具体案件时,难以立案侦查。
2 人民检察院现有组织机构体系中最基层的是县(区)级人民检察院,没有同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所相匹配的机构设置。检察机关同农村基层缺乏直接联系渠道,农村群众向检察机关申诉渠道不畅,从而导致检察机关无论以举报信、举报电话等被动方式还是主动方式获取农村职务犯罪线索,在数量上和质量上都大打折扣。
3 由于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主体身份的多样性及村财务制度管理的混乱性,造成案件管辖上容易打混仗。在没有进行相应的初查之前,即使有证据证明村干部有犯罪情况,但由于难以证明村干部侵吞款项的性质,难以确定构成何种犯罪,从而难以区分到底属于哪个机关管辖。即便检察机关办理但既有查处上的困难,同时又容易发生超管辖办案,使反贪部门本来就人手和精力不足的情况更加突出。
四、几点建议与对策
1 进一步健全村(居)委会的民主和监督制约制度。要继续坚持村务公开等制度,做到重大事项必须由村民大会讨论决定,财务开支必须经村民理财小组审核后方可张榜上墙,从而保证群众能有效地监督村两委的工作。同时乡镇政府要充分发挥村账乡镇代管等制度的作用,积极探索对会计、出纳等人员实行交叉任职等方式,定期审计涉农资金。完善和落实监督制约机制,构筑制度防线。一是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并加以严格执行,任何人不得越俎代疱。二是加强审计监督,对乡村两级干部进行定期审计和离任审查。三是健全民主集中制,乡级领导干部要接受党委和政府、人大的监督,村干部要接受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四是建立农民评议干部制度,定期对农村各级组织和干部进行群众评议,实行群众监督。五是充分发挥社会化预防网络作用,强化乡镇与村、村与村的相互监督机制。六是加强信息公开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充分尊重和提高群众的知情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2 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优势,加大对涉农贪污贿赂犯罪的惩防力度。一要“惩治”。检察机关要对新农村建设中群众反映强烈、损害人民利益的贪污贿赂案件加大打击力度,以震慑罪犯。二要“预防”。要及时介入涉农领域,通过上法制课、到社区开展廉政和预防咨询、组织参观警示教育基地、听取罪犯现身说法、播放警示片等开展形式多样的预防宣教,有效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防治功能,充分发挥社会化,大预防体系作用。三要“宣传”。进一步加强镇村两级贪污贿赂犯罪举报宣传,增强广大干群的举报意识和积极性。
3 积极探索预防新路子,强化预防机制。通过建立驻镇(街道)检察室,建立下乡巡访制度和检察联络员制度来建立和完善检察机关与农村基层组织的直接联系的信息渠道,为检察机关参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新平台,为预防职务犯罪提供一种新形式。同时结合办案,深入开展调研预防,运用检察建议,提出对策,完善制度性防范屏障,减少新农村建设中职务犯罪的发生。
4 协调工作关系,解决管辖交叉问题。充分认识查办新农村建设中的涉农经济犯罪的重要意义,协调好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工作关系。对于出现管辖不清等分歧问题的,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应充分协商。同时发挥政法委员会的制度优势,政法委员会可定期就服务新农村建设的涉农案件召开分析会,协调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只有司法机关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村干部职务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充分认识到自身法定的工作职责,加强相互之间的工作协调,才能更好地服务于新农村建设。
五、渝水区检察院查办涉农犯罪案件实践中的经验及做法
为了给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健康良性的法治环境,有效打击、预防涉农犯罪,我院广泛开展调研,认真分析研讨预防对策,在办案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积极探索总结工作方法,通过建立“线索评估”、“办案一体化”、“成立驻乡镇检察室”、“执法效果监督”四项机制,推进反贪工作科学发展。有力地维护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1 建立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评估制度有力提高了成案率。渝水区农业人口占到全区人口一半以上,今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国家的投资非常多,也给村委干部提供了职务犯罪的机会,使得涉农职务犯罪成为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为及时、有效查处涉农职务犯罪,我院建立起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评估制度,紧紧围绕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把重点放在管理和经办土地征用补偿、乡村道路建设、农业开发资金使用等方面,每月定期对此类线索进行分析评估,有力地提高了成案率。
2 实行办案联动一体化,有效整合办案资源。为加大查办涉农职务犯罪力度,我院适时成立指挥室、反贪、反渎、控申、办案组,实行办案联动一体化,有效整合办案资源。我院去年在查办良山镇周宇村委书记受贿、贪污案时,根据案情需要,指挥室先后调集了三个科室人员,协同作战。由一组人员到该村委向有关部门及民众了解情况、摸查线索、收集证据;一组人员集中负责核查账本、核对账目寻找突破;一组人员在掌握一定证据的基础之上对带回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指挥室(分管检察长和反贪局长构成)统一调度,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进度和相互支持与配合,将分头工作的各部门联动为有机的一体,最终迅速侦破了这起窝案串案。
3 建立驻镇检察室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与农村基层组织直接联系的信息渠道。为积极探索预防新路子,强化预防机制,我院在辖区范围内的良山、罗坊、下村三个镇建立了驻镇(街道)检察室,以建立和完善检察机关与农村基层组织直接联系的信息渠道,为检察机关参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了新平台,为预防职务犯罪提供了一种新形式。
4 推行执法效果监督机制把办案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进行有机统一。执法效果监督机制是要求对社会矛盾纠纷进行定期排查,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给予妥善解决,以民众的满意度做为办案效果的最终评价标准,把执法的效果放置在民众的监督之下。渝水区检察院始终把“理顺群众情绪、化解社会矛盾”作为查办涉农职务犯罪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推行执法效果监督机制,力求办案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赢得了群众的肯定和一致好评。
[关键词]涉农职务;犯罪;渝水区
[作者简介]张鹏飞(1982—),男,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检察院反贪局。(江西新余 338000)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三农”投入的大幅增加,农村经济面貌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但随之而来的涉农职务犯罪也较为突出。涉农职务犯罪不仅直接侵害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同时,也给检察工作带来了诸多的困难和挑战,如何防止和减少涉农职务犯罪,是当前检察机关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结合近年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检察院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就新余市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查办中的难点以及防范对策作粗浅分析,并总结介绍该院在近年办案实践中所取得的一些经验和做法。
一、2008年以来渝水区检察院查处涉农职务犯罪的基本情况
2008年1月以来,渝水区检察院共查办农村基层干部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等方面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共立案18件20人,占立案数的60%,其中除今年4起案件尚未判决外,其余案件全部已作有罪判决(已判决的涉农案件共查办14件15人)。立案的全部18件20人涉农犯罪案件:其中镇政府计生办主任1人,林场场长1人,乡财政所出纳1人,村支书、主任13人,村长2人,村会计2人。贪污案件8件8人,占涉农案件立案数的44.4%;受贿案件5件5人,占涉农案件立案数的27.8%;挪用公款案件5件7人,占涉农案件立案数的27.8%。这18起涉农案件共涉及犯罪金额533万余元。从上述渝水区检察院所办理的涉农职务犯罪情况来分析,主要有以下特点:
从涉案罪名来看,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案件较多。2年多来,我院查办的涉农案件全部为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犯罪案件。其中贪污犯罪的有8人,占所有涉农案件人数的40%;受贿犯罪的有5人,占所有涉农案件人数的25%;挪用公款犯罪的有7人,占所有涉农案件人数的35%。
从发案态势来看,涉农职务犯罪仍呈高发态势。我院在2008年仅立案查办涉农案件4件5人,到2009年已达10件10人,而至今年1月—5月就已立案4件5人。这充分说明此类案件高发的态势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
从涉案人员的身份来看,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财务人员居多。在查办的20人涉农案件中,乡镇党政机关干部(主要是指乡镇党委、政府和财政所等各站所工作人员、涉农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成员等对涉农资金的使用具有管理权限的人员)有3人,村支书有10人,村委会正副主任有3人,会计1人,报账员1人,村小组村长2人,分别占涉农案件罪犯人数的15%、50%、15%、5%、5%、10%、。从中可以看出,享有涉农资金分配权的乡镇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涉案的占有一定比例,而对村级财务开支具有重要决策权的村支书、村委会主任、其他村委成员、会计、出纳等人,则是涉农案件的高发人群,占所有人数的85%。
从涉案人员的年龄来看,31 40岁是涉农案件的高发年龄段,占所有犯罪人数的40%。在查办的20人中,年龄在31—40岁的有8人,41—50岁的有7人,51—60岁之间的有5人,分别占涉农案件总人数的40%、35%、25%。
从涉案人员的文化程度来看,高中以下文化程度的人员较多,占85%。通过对涉案的20人文化程度的统计分析,发现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有1人,初中文化程度的有12人,高中文化程度的有4人,大中专文化程度的有3人,本科文化程度的没有,分别占涉农案件人数的5%、60%、20%、15%。
从涉案款物的来源来看,征地补偿款、征地协调费和果树、青苗补偿款以及移民资金款居多。新余市近几年由于城区规划扩建,以及全市统筹城乡经济发展需要,大量城郊集体土地被征用,因此涉及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征地协调费和果树、青苗补偿款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处于高发态势。
从作案手段来看,多为虚报冒领。贪污犯罪案件多采取的是开假发票、假领条方式伪造征地补偿款发放表、涂改补偿果树青苗费发放表,增加被征地面积、套取国家粮食补贴、虚报房屋数量、投亲靠友人数等方式冒领移民款,或直接截留公款据为己有,或将国家专项资金截留归个人公司所用等手段;而挪用公款犯罪案件则多采取挪用公款归个人、供他人从事营利活动等方式。
二、案件多发的原因
通过对上述案件的调查分析可以看出,涉农案件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经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足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特殊性。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村民本身在处理上没有表达个人意愿的自由,而作为主管农村事务的村干部往往拥有较大的处理权限和先决条件。随着国家在资金项目给予新农村建设的倾斜,在客观条件上给乡镇、村组干部提供了职务犯罪的条件。
二是文化程度偏低,政治素质较差,法制意识淡薄是涉农职务犯罪高发的主观原因。这些人大多起初是农民或村干部,靠自己踏实工作“土生土长”成为国家干部,文化程度本身不高,学习培训和进修深造的机会少,加之平时又不注意学习,不注重改造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导致政治素质较差。一旦成为单位“一把手”,往往容易被私利所驱动,极易把手中的权力视为交换的筹码,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为了贪图眼前利益铤而走险,最终走向腐化堕落。
三是制度建设方而,未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多数基层组织的部分工作规章制度和程序存在较大漏洞,导致白条子入帐、假票据入帐、随意审批等不规范行为时有发生,为腐败的滋生提供了便利条件。特别是对征地款的监督只是停留在表面,没有落到实处,缺乏有效的核查机制,使有关政策法规执行走样。其次村支书和村委会主任之间也缺乏相互监督与制约的机制,加上广大村民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参与监督的意识,或无法及时掌握村财务状况,因此不能有效地进行监督。
四是村级财务管理漏洞较多,规章制度不健全。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是防止村干部职务犯罪的重要屏障,但通过查处的案件,及对我市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等情况的摸底调研,发现当前农村财务制度不规范,农村基层组织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即使制定了制度,也难以真正落实在具体工作上。一是没有专业的财务人员;二是帐簿设置、帐务处理不规范;三是现金管理混乱。一些农村干部,为了以权谋私,往往对上级下拨的专项资金采取规避集体领导的决策和民主管理监督手段,将人财物权力集中在一个人手上,搞暗箱操作,给职务犯罪提供了方便。
三、当前查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难点
1 如前所述,部分村委会财务账目管理混乱,账目中无 法区分集体财产和代管的公共财产。在此情况下,要分清村干部所侵吞挪用的哪些是政府划拨和社会捐助的款物,哪些是属于村集体的收益,是很困难的,这就导致检察机关在查处具体案件时,难以立案侦查。
2 人民检察院现有组织机构体系中最基层的是县(区)级人民检察院,没有同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所相匹配的机构设置。检察机关同农村基层缺乏直接联系渠道,农村群众向检察机关申诉渠道不畅,从而导致检察机关无论以举报信、举报电话等被动方式还是主动方式获取农村职务犯罪线索,在数量上和质量上都大打折扣。
3 由于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主体身份的多样性及村财务制度管理的混乱性,造成案件管辖上容易打混仗。在没有进行相应的初查之前,即使有证据证明村干部有犯罪情况,但由于难以证明村干部侵吞款项的性质,难以确定构成何种犯罪,从而难以区分到底属于哪个机关管辖。即便检察机关办理但既有查处上的困难,同时又容易发生超管辖办案,使反贪部门本来就人手和精力不足的情况更加突出。
四、几点建议与对策
1 进一步健全村(居)委会的民主和监督制约制度。要继续坚持村务公开等制度,做到重大事项必须由村民大会讨论决定,财务开支必须经村民理财小组审核后方可张榜上墙,从而保证群众能有效地监督村两委的工作。同时乡镇政府要充分发挥村账乡镇代管等制度的作用,积极探索对会计、出纳等人员实行交叉任职等方式,定期审计涉农资金。完善和落实监督制约机制,构筑制度防线。一是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并加以严格执行,任何人不得越俎代疱。二是加强审计监督,对乡村两级干部进行定期审计和离任审查。三是健全民主集中制,乡级领导干部要接受党委和政府、人大的监督,村干部要接受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四是建立农民评议干部制度,定期对农村各级组织和干部进行群众评议,实行群众监督。五是充分发挥社会化预防网络作用,强化乡镇与村、村与村的相互监督机制。六是加强信息公开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充分尊重和提高群众的知情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2 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优势,加大对涉农贪污贿赂犯罪的惩防力度。一要“惩治”。检察机关要对新农村建设中群众反映强烈、损害人民利益的贪污贿赂案件加大打击力度,以震慑罪犯。二要“预防”。要及时介入涉农领域,通过上法制课、到社区开展廉政和预防咨询、组织参观警示教育基地、听取罪犯现身说法、播放警示片等开展形式多样的预防宣教,有效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防治功能,充分发挥社会化,大预防体系作用。三要“宣传”。进一步加强镇村两级贪污贿赂犯罪举报宣传,增强广大干群的举报意识和积极性。
3 积极探索预防新路子,强化预防机制。通过建立驻镇(街道)检察室,建立下乡巡访制度和检察联络员制度来建立和完善检察机关与农村基层组织的直接联系的信息渠道,为检察机关参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新平台,为预防职务犯罪提供一种新形式。同时结合办案,深入开展调研预防,运用检察建议,提出对策,完善制度性防范屏障,减少新农村建设中职务犯罪的发生。
4 协调工作关系,解决管辖交叉问题。充分认识查办新农村建设中的涉农经济犯罪的重要意义,协调好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工作关系。对于出现管辖不清等分歧问题的,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应充分协商。同时发挥政法委员会的制度优势,政法委员会可定期就服务新农村建设的涉农案件召开分析会,协调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只有司法机关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村干部职务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充分认识到自身法定的工作职责,加强相互之间的工作协调,才能更好地服务于新农村建设。
五、渝水区检察院查办涉农犯罪案件实践中的经验及做法
为了给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健康良性的法治环境,有效打击、预防涉农犯罪,我院广泛开展调研,认真分析研讨预防对策,在办案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积极探索总结工作方法,通过建立“线索评估”、“办案一体化”、“成立驻乡镇检察室”、“执法效果监督”四项机制,推进反贪工作科学发展。有力地维护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1 建立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评估制度有力提高了成案率。渝水区农业人口占到全区人口一半以上,今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国家的投资非常多,也给村委干部提供了职务犯罪的机会,使得涉农职务犯罪成为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为及时、有效查处涉农职务犯罪,我院建立起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评估制度,紧紧围绕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把重点放在管理和经办土地征用补偿、乡村道路建设、农业开发资金使用等方面,每月定期对此类线索进行分析评估,有力地提高了成案率。
2 实行办案联动一体化,有效整合办案资源。为加大查办涉农职务犯罪力度,我院适时成立指挥室、反贪、反渎、控申、办案组,实行办案联动一体化,有效整合办案资源。我院去年在查办良山镇周宇村委书记受贿、贪污案时,根据案情需要,指挥室先后调集了三个科室人员,协同作战。由一组人员到该村委向有关部门及民众了解情况、摸查线索、收集证据;一组人员集中负责核查账本、核对账目寻找突破;一组人员在掌握一定证据的基础之上对带回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指挥室(分管检察长和反贪局长构成)统一调度,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进度和相互支持与配合,将分头工作的各部门联动为有机的一体,最终迅速侦破了这起窝案串案。
3 建立驻镇检察室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与农村基层组织直接联系的信息渠道。为积极探索预防新路子,强化预防机制,我院在辖区范围内的良山、罗坊、下村三个镇建立了驻镇(街道)检察室,以建立和完善检察机关与农村基层组织直接联系的信息渠道,为检察机关参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了新平台,为预防职务犯罪提供了一种新形式。
4 推行执法效果监督机制把办案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进行有机统一。执法效果监督机制是要求对社会矛盾纠纷进行定期排查,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给予妥善解决,以民众的满意度做为办案效果的最终评价标准,把执法的效果放置在民众的监督之下。渝水区检察院始终把“理顺群众情绪、化解社会矛盾”作为查办涉农职务犯罪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推行执法效果监督机制,力求办案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赢得了群众的肯定和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