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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将正式实施,在实行市场经济改革30年之后,中国终于在反垄断立法领域迈出了第一步。来自法律界、产业界的专家以及IT企业的代表,如何看待这一部有“经济领域宪法”之称的重要法律?
防止《反垄断法》成为摆设
中国这么多年没有《反垄断法》,而国外发达国家一直都在强调和运用《反垄断法》。从垄断的现象来讲,没有规范的中国肯定更多、更严重。因此,我觉得《反垄断法》非常重要,不过《反垄断法》最大的问题还在于实施。
首先,有关反垄断的调查费用非常大,程序也很复杂,一般企业可能没这个能力做这个事情,而要提起一个《反垄断法》的诉讼,也不是个别企业能够做到的。在国外,美国、欧盟对IT巨头实行反垄断调查,主体都不是企业,而是政府。所以我们需要借鉴一些其他国家的经验,政府相关部门联合起来,协调一致,对重大的反垄断案件进行调查和监督。也正因为如此,尽管《反垄断法》8月1日就要正式实施了,但要在短期内就提起反垄断诉讼还不太可能。
第二,《反垄断法》实施以后,还需要有效的监督机制。2003年,我国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但是这几年下来,我们发现《政府采购法》的实施并不是特别得力。其中的原因,就是没有对《政府采购法》的实施进行监督,在谁去监督它、谁去保障它的实施等方面可能是不完备的。我们同样希望《反垄断法》正式实施以后,有关政府部门能够对实施情况实行有力的监督,否则这个法就是空的,我们不希望将来《反垄断法》重演《政府采购法》这种情况。
当然,《反垄断法》的积极意义是不能抹杀的。据我了解到的一些情况,在一些采购行为中,有些处于优势的企业会利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现在有了《反垄断法》,我们的竞争环境肯定会改善。另外对于软件行业来说,《反垄断法》对于促进开放和开源肯定也有积极意义。
实施细则仍将完善
《反垄断法》的重要意义在于: 对于企业而言,它会给企业带来竞争压力,促进创新; 对于消费者而言,它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为最根本的出发点; 而对于政府或者行业的管理者来说,《反垄断法》能够限制他们利用行政权力阻碍正当竞争的行为。
现在,在IT行业中,跨国企业对《反垄断法》的重视程度比大多数国内企业要高得多,这是很正常的现象。因为大多数跨国企业是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它们所占的资源更多,市场份额也比较大。但我们制定《反垄断法》,目的并不是要针对跨国企业,也不是要针对所有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以保护我们自己的IT企业,这是狭隘的民族保护主义。我们的出发点,是要规范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的行为,切切实实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这在《反垄断法》的第一条就明确提出来了。
不过,目前的《反垄断法》还不完善,实施的时候也会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反垄断法》存在数家监管机构,权责有重合,数家机构之间如何互相配合,就是可以预见的一个重要问题。
《反垄断法》是一部市场经济下的法律,但毕竟中国市场经济起步只有30年的时间。这是中国关于垄断问题立法迈出的第一步,所以这部法律现在看起来还有些“粗线条”,特别是对于IT产业这样知识密集型的产业而言,知识产权等问题都还没有明确规定,未来我国还会陆续出台一些实施细则,不断完善。
此外,相对于欧美的先进国家而言,我国的行政垄断比较严重,这不仅需要《反垄断法》的规范,还需要政治体制的改革,才能彻底解决。
让反垄断不再纸上谈兵
其实从字面上来看,很多人都会存在一个误解,就是《反垄断法》是要针对企业,甚至是某些跨国大企业。在大多数人的印象中,“垄断”天生就是不好的,这是垄断的原罪,我认为这是十分片面的理解。
大多数人所谓的“垄断企业”,实际上是指那些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而这部法律仅仅是要限制这些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其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其实企业作为商业主体,追求更多市场份额本来就是企业经营最终的目标。但企业越强大,它所担负的责任也就越大,因此它的行为也就要更加规范。
打个比方来说,一个人个子高、块头大不是错,但如果他仗着自己的身体优势欺负人就不对了,因为被小块头的人打一拳和被一个壮汉打一拳,效果是完全不同的,壮汉的一拳可能就让人丧命了。同样,如果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过于强大,那么消费者就会丧失议价能力,无法保障其基本权益; 同时竞争者将无法生存,特别是一些创新的小企业会很容易被扼杀。所以,《反垄断法》的作用是激活竞争,让产业有一个公平竞争的好环境。
另一方面,我很欢迎《反垄断法》,因为它的出台让我们反垄断不再局限于口头的批判,而是真正提供了一个可以操作的依据。其实就目前而言,《反垄断法》一定还需要一个相当长的发展和完善过程,所以对于IT产业而言,它到底用得怎么样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这个过程,提起诉讼本身就是一个胜利。这会让企业的意识也随之提高,对垄断者起到威慑作用。
不过根据欧美的经验来看,反垄断诉讼是一件非常复杂而且昂贵的事情,因此这类案件大多数由政府代替企业出面进行调查,这对我国的政府官员来说,也需要慢慢提高自身素质。同时我还建议发挥民间力量,利用学者、舆论的影响力,让反垄断不再是纸上谈兵。
并非弱势企业的救命稻草
关于《反垄断法》的讨论,已经持续一段时间了,但我感觉大家对“垄断”的理解还存在着偏差,以为那些占市场绝对份额的企业就是垄断企业,它们的行为就是垄断行为,“垄断行为”在《反垄断法》中是一个贬义词。
其实,读过《反垄断法》就会明白,《反垄断法》要打击的是凭借领先地位,做出一些非正当竞争或阻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不是简单地、笼统地与那些占市场绝对优势的企业针锋相对。所以,《反垄断法》实施以后,既不可能对那些正当经营的行业巨头产生任何影响,也不能简单地把它看做是那些长期生活在巨头阴影下的企业的救命稻草。
当然,《反垄断法》的出台和实施,一定会对那些有可能实施垄断行为的企业和利用行政手段干预竞争的人起到一个警示作用。对垄断行为的认定和处罚,有了法律依据,这会让竞争更加活跃,市场环境也更加规范。从这个角度来讲,《反垄断法》的实施对IT行业来说,是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的。
同时,对一些国内企业而言,《反垄断法》的实施带来的市场竞争规范,可能还意味着更多的机会,但我认为,在至少未来的2~3年中,《反垄断法》的作用可能还不会这么快就体现出来。
我一直认为,企业的发展,除了需要政府政策的扶持、国家法律的保护,以及社会各界的支持外,更应该注重自强。无论是软件,还是网游业务,我们都坚持原创,我们一直很注重研发实力的增加。因此,我以分享经验的态度告诉大家,《反垄断法》并不是与强劲对手竞争的法宝,我们最应该做的,永远是加强创新,不断提高自己的竞争力。
保护竞争才是根本
《反垄断法》有“经济领域的宪法”之称,这样一部重大的法律,不会仅仅局限在某一个行业里。不过各行业的情况有所不同,相对于传统的机械制造、化工等行业来说,《反垄断法》将给IT产业带来更大的益处和影响。因为制定《反垄断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促进竞争,而竞争是创新的原动力。IT是最讲究创新的产业之一,因此,能够保护竞争活力的《反垄断法》,将对IT产业的发展起到极为积极的促进作用。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反垄断法》的初衷是要保护竞争,而不是竞争者,这是大多数人在《反垄断法》认识上存在的误区。现在中国的《反垄断法》刚刚起步,还有许多需要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地方。
在全球,美国和欧盟的《反垄断法》是相对成熟的。虽然中国的《反垄断法》和欧美的立法原则都一样,但在实际的实施中,各个国家和地区可能还会存在差异。从一些众所周知的著名案件的审判结果来看,美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谢尔曼法》更倾向于保护竞争,而欧盟则倾向于保护竞争者。
现在中国的《反垄断法》还没有明确的案例,但我希望中国更倾向于保护竞争。原因在于: 保护竞争才是反垄断的根本,更重要的是,从经济学角度而言,企业规模大会带来规模效益,有利于降低成本,如果倾向于保护竞争者,则可能会违背经济发展的规律。
现在,中国《反垄断法》可以借鉴欧美的先进经验,我们应该去其糟粕,留其精华,找到最合适中国发展的反垄断模式。
防止《反垄断法》成为摆设
中国这么多年没有《反垄断法》,而国外发达国家一直都在强调和运用《反垄断法》。从垄断的现象来讲,没有规范的中国肯定更多、更严重。因此,我觉得《反垄断法》非常重要,不过《反垄断法》最大的问题还在于实施。
首先,有关反垄断的调查费用非常大,程序也很复杂,一般企业可能没这个能力做这个事情,而要提起一个《反垄断法》的诉讼,也不是个别企业能够做到的。在国外,美国、欧盟对IT巨头实行反垄断调查,主体都不是企业,而是政府。所以我们需要借鉴一些其他国家的经验,政府相关部门联合起来,协调一致,对重大的反垄断案件进行调查和监督。也正因为如此,尽管《反垄断法》8月1日就要正式实施了,但要在短期内就提起反垄断诉讼还不太可能。
第二,《反垄断法》实施以后,还需要有效的监督机制。2003年,我国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但是这几年下来,我们发现《政府采购法》的实施并不是特别得力。其中的原因,就是没有对《政府采购法》的实施进行监督,在谁去监督它、谁去保障它的实施等方面可能是不完备的。我们同样希望《反垄断法》正式实施以后,有关政府部门能够对实施情况实行有力的监督,否则这个法就是空的,我们不希望将来《反垄断法》重演《政府采购法》这种情况。
当然,《反垄断法》的积极意义是不能抹杀的。据我了解到的一些情况,在一些采购行为中,有些处于优势的企业会利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现在有了《反垄断法》,我们的竞争环境肯定会改善。另外对于软件行业来说,《反垄断法》对于促进开放和开源肯定也有积极意义。
实施细则仍将完善
《反垄断法》的重要意义在于: 对于企业而言,它会给企业带来竞争压力,促进创新; 对于消费者而言,它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为最根本的出发点; 而对于政府或者行业的管理者来说,《反垄断法》能够限制他们利用行政权力阻碍正当竞争的行为。
现在,在IT行业中,跨国企业对《反垄断法》的重视程度比大多数国内企业要高得多,这是很正常的现象。因为大多数跨国企业是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它们所占的资源更多,市场份额也比较大。但我们制定《反垄断法》,目的并不是要针对跨国企业,也不是要针对所有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以保护我们自己的IT企业,这是狭隘的民族保护主义。我们的出发点,是要规范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的行为,切切实实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这在《反垄断法》的第一条就明确提出来了。
不过,目前的《反垄断法》还不完善,实施的时候也会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反垄断法》存在数家监管机构,权责有重合,数家机构之间如何互相配合,就是可以预见的一个重要问题。
《反垄断法》是一部市场经济下的法律,但毕竟中国市场经济起步只有30年的时间。这是中国关于垄断问题立法迈出的第一步,所以这部法律现在看起来还有些“粗线条”,特别是对于IT产业这样知识密集型的产业而言,知识产权等问题都还没有明确规定,未来我国还会陆续出台一些实施细则,不断完善。
此外,相对于欧美的先进国家而言,我国的行政垄断比较严重,这不仅需要《反垄断法》的规范,还需要政治体制的改革,才能彻底解决。
让反垄断不再纸上谈兵
其实从字面上来看,很多人都会存在一个误解,就是《反垄断法》是要针对企业,甚至是某些跨国大企业。在大多数人的印象中,“垄断”天生就是不好的,这是垄断的原罪,我认为这是十分片面的理解。
大多数人所谓的“垄断企业”,实际上是指那些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而这部法律仅仅是要限制这些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其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其实企业作为商业主体,追求更多市场份额本来就是企业经营最终的目标。但企业越强大,它所担负的责任也就越大,因此它的行为也就要更加规范。
打个比方来说,一个人个子高、块头大不是错,但如果他仗着自己的身体优势欺负人就不对了,因为被小块头的人打一拳和被一个壮汉打一拳,效果是完全不同的,壮汉的一拳可能就让人丧命了。同样,如果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过于强大,那么消费者就会丧失议价能力,无法保障其基本权益; 同时竞争者将无法生存,特别是一些创新的小企业会很容易被扼杀。所以,《反垄断法》的作用是激活竞争,让产业有一个公平竞争的好环境。
另一方面,我很欢迎《反垄断法》,因为它的出台让我们反垄断不再局限于口头的批判,而是真正提供了一个可以操作的依据。其实就目前而言,《反垄断法》一定还需要一个相当长的发展和完善过程,所以对于IT产业而言,它到底用得怎么样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这个过程,提起诉讼本身就是一个胜利。这会让企业的意识也随之提高,对垄断者起到威慑作用。
不过根据欧美的经验来看,反垄断诉讼是一件非常复杂而且昂贵的事情,因此这类案件大多数由政府代替企业出面进行调查,这对我国的政府官员来说,也需要慢慢提高自身素质。同时我还建议发挥民间力量,利用学者、舆论的影响力,让反垄断不再是纸上谈兵。
并非弱势企业的救命稻草
关于《反垄断法》的讨论,已经持续一段时间了,但我感觉大家对“垄断”的理解还存在着偏差,以为那些占市场绝对份额的企业就是垄断企业,它们的行为就是垄断行为,“垄断行为”在《反垄断法》中是一个贬义词。
其实,读过《反垄断法》就会明白,《反垄断法》要打击的是凭借领先地位,做出一些非正当竞争或阻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不是简单地、笼统地与那些占市场绝对优势的企业针锋相对。所以,《反垄断法》实施以后,既不可能对那些正当经营的行业巨头产生任何影响,也不能简单地把它看做是那些长期生活在巨头阴影下的企业的救命稻草。
当然,《反垄断法》的出台和实施,一定会对那些有可能实施垄断行为的企业和利用行政手段干预竞争的人起到一个警示作用。对垄断行为的认定和处罚,有了法律依据,这会让竞争更加活跃,市场环境也更加规范。从这个角度来讲,《反垄断法》的实施对IT行业来说,是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的。
同时,对一些国内企业而言,《反垄断法》的实施带来的市场竞争规范,可能还意味着更多的机会,但我认为,在至少未来的2~3年中,《反垄断法》的作用可能还不会这么快就体现出来。
我一直认为,企业的发展,除了需要政府政策的扶持、国家法律的保护,以及社会各界的支持外,更应该注重自强。无论是软件,还是网游业务,我们都坚持原创,我们一直很注重研发实力的增加。因此,我以分享经验的态度告诉大家,《反垄断法》并不是与强劲对手竞争的法宝,我们最应该做的,永远是加强创新,不断提高自己的竞争力。
保护竞争才是根本
《反垄断法》有“经济领域的宪法”之称,这样一部重大的法律,不会仅仅局限在某一个行业里。不过各行业的情况有所不同,相对于传统的机械制造、化工等行业来说,《反垄断法》将给IT产业带来更大的益处和影响。因为制定《反垄断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促进竞争,而竞争是创新的原动力。IT是最讲究创新的产业之一,因此,能够保护竞争活力的《反垄断法》,将对IT产业的发展起到极为积极的促进作用。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反垄断法》的初衷是要保护竞争,而不是竞争者,这是大多数人在《反垄断法》认识上存在的误区。现在中国的《反垄断法》刚刚起步,还有许多需要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地方。
在全球,美国和欧盟的《反垄断法》是相对成熟的。虽然中国的《反垄断法》和欧美的立法原则都一样,但在实际的实施中,各个国家和地区可能还会存在差异。从一些众所周知的著名案件的审判结果来看,美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谢尔曼法》更倾向于保护竞争,而欧盟则倾向于保护竞争者。
现在中国的《反垄断法》还没有明确的案例,但我希望中国更倾向于保护竞争。原因在于: 保护竞争才是反垄断的根本,更重要的是,从经济学角度而言,企业规模大会带来规模效益,有利于降低成本,如果倾向于保护竞争者,则可能会违背经济发展的规律。
现在,中国《反垄断法》可以借鉴欧美的先进经验,我们应该去其糟粕,留其精华,找到最合适中国发展的反垄断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