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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的教育意义可以通过教育思想史、法律逻辑等多方面加以证明。现在,很多人对惩罚的误解关键是把惩罚的某些极端形式等同于惩罚,惩罚在教育中是不可缺少的,但它不具有天然的教育意义,在运用惩罚的时候要注意很多问题。
惩罚是对过错行为的制裁或惩戒,是享有相关权利的人们为了保证社会规范和法律的有效性,对违反社会规范和法律的行为采取的措施。教育者为了保证教育工作的有效开展和学生的健康成长,在必要的时候也需要使用惩罚。随着“赏识教育”“快乐教 育”的大面积推广,人们对惩罚给予了越来越多的批评和责难,把惩罚教育简单的等同于“棍棒教育”,这严重的损害了教育作用的发挥,如何正确认识惩罚的教育价值以及如果正确运用惩罚,成为家长和广发教师不可回避的问题。
惩罚在教育中是必要性
1、来自教育思想史的证明
17世纪著名的教育家夸美纽斯在《大教学论》中指出:“我们可以从一个无可争辩的命题来开始,就是犯了过错的人应当受到惩罚。但是他们之所以应受惩罚,不是由于他们犯了过错,而是要使他们日后不去再犯。” 夸美纽斯是反对体罚这样极端的惩罚形式的,他不希望学校充满着呼号和鞭挞的声音,但是同时他也对合理的惩罚给予了应有的重视。法国思想家爱弥尔·涂尔干在《道德教育》中论述了纪律的重要性,认为纪律是道德的三大要素之一,而惩罚是维护和形成纪律的重要保障,“纪律在学校道德的运作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当然,上文已经表明,为纪律赋予权威的,并不是惩罚;而防止纪律丧失权威的,却是惩罚,如果允许违规行为不受惩罚,那么纪律的权威就会逐渐为违规行为所侵蚀。所以,非常真实的情况是,惩罚具有补偿作用,可以纠正因过错而产生的恶。”以尊重儿童著称的杜威也仍然认为:“儿童必须接受有关领导能力的教育,也必须接受有关服从的教育”。 前苏联著名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认为要想培养真正的人,惩罚是必不可少的,他指出:“善并不总是愉快的,它有时像腊月里寒风那样凛冽而刺骨。”教师对学生的善不总是表现为温和的方式,必要的时候是需要惩罚的,合理的、正当的惩罚也是一种善,对社会和个人都有好处:“任何一种责备、惩罚、既是为了社会的福利,也是为了大家惩罚的那个人的福利。大家一边惩罚你,一边希望你好。”与苏霍姆林斯基同时代的前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指出:“凡是需要惩罚的地方,教师就没有权利不惩罚。在必须惩罚的情况下,惩罚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义务。”教师在需要惩罚的时候不惩罚是一种不负责的表现,“谴责的语言——这是教育者最大的、无可比拟的责任。”
中国德育专家鲁洁先生认为现在社会的人不是单子式的存在的,人与人之间是一种休戚相关的共生性存在。教育要使学生能够适应这种人类的存在形式,因此学生应该能够遵从社会规范和法律,对于违反社会规范和法律的行为给予适当的惩罚也是顺理成章的了。
从中外教育思想史中我们可以看出惩罚的作用和价值,在现在社会,惩罚是有可能具有存在的价值基础的。在学校教育中盲目的反对惩罚是不客观的。
2、法律和逻辑方面的证明
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教育中的惩罚,禁止的只是惩罚的极端形式——体罚。1993年《教师法》明文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应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2006年12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2008年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规定: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但是在不体罚的同时要求教师对学生要严慈相济。
在我国法律、法规中,体罚学生是绝对被禁止的,但是并没有禁止惩罚学生,法律禁止的只是不合理的、不人道的特定惩罚形式。教育惩罚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语言的责备、隔离、剥夺某种权利、没收、警告、处分、留校察看,开除等。“教育惩罚实施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往往是惩罚的不当使用,而不是惩罚本身的问题。”
在教育中我们往往看重奖赏的作用,从逻辑上看,奖赏和惩罚是一个矛盾的两个对立面。奖赏是对好的行为的赞许和鼓励,是一种正强化,是为了某种符合社会规范和道德的行为再次发生,从而使受教育者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行为习惯。惩罚是对不好的行为的否定和打击,是一种负强化,是为了使某种不良行为不再发生。法国思想家爱米尔·涂尔干就认为奖赏和惩罚是一枚硬币的两面。教师对一个班的一部分孩子的奖赏其实就是在告诉其他孩子他们做的还不够好,对一部分孩子的表扬就是对另外一部分孩子的惩罚。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没有惩罚就没有奖励,奖励之中包含着惩罚的因素。
3、从社会、心理角度加以证明
顺利实现“社会化”是个人成长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学校教育应该促进学生的社会化。教育应该为学生的生活做准备,应该教会学生如何适应社会规范,惩罚的恰当运用有利于促进学生社会化。“对违纪学生无原则的迁就,不采取惩罚措施,无疑是对他们的放纵和怂恿,导致他们思想松懈,我行我素,肆无忌惮,一旦踏入社会,目无法纪,行为失控,走上犯法犯罪道路。”惩罚的合理运用可以使学生能够更好的适应社会规范和法律。
儿童的心理没有发育完全,缺乏对规则的正确认识和理解,并且好奇和好动是儿童的天性,他们违反规则是常有的事。当教育者用说服的方法无法制止儿童的违规行为时,惩罚很多时候是有效的。科尔伯格认为,人的道德发展大致要经历三个水平六个阶段,这六个阶段依次是:避免惩罚与服从阶段;个人的工具主义目的与交换阶段;“好孩子”定向阶段;普遍的伦理原则阶段。人的道德发展的这几个阶段往往是不可超越的,儿童判断是非的标准就是惩罚或者奖赏。
合理的运用惩罚可以使儿童确立正确的是非观念,可以形成对于社会规范的服从。“童年和少年时期,当恶习没有成性和莠草刚刚生根之际,就要对它们进行谴责。”
4、从教育效率方面证明
法国思想家福柯在《规训与惩罚》中系统的论述了惩罚,当然他所说的惩罚有别于教育惩罚,比教育惩罚的范围更广。福柯认为在工业社会中,惩罚的运用目的之一是生产效率的提高,惩罚可以改造人,使人变得更有效率。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在我国现阶段,教育是不能不考虑效率的。惩罚可以提高教育的效率,因为惩罚可以使学生遵守规则。试想,如果我们的教育离开了惩罚,那学校会变成什么样子,教育工作何以开展?为了教育工作顺利高效的开展,必要的时候,是需要惩罚的。
教育惩罚的本质功能和目的
教育中正确运用惩罚的前提是对惩罚的本质功能和目的有正确的认知。
1、教育惩罚的本质功能是唤起受教育者的良知
教育事业有别于其他事业的地方在于——教育是生命影响生命的过程,如果在教育中教育者和受教育者没有心灵的交流,引不起受教育者的良知,那么这样的教育是虚假的教育,充其量只能算是培训或者训练,不能算是教育。
涂尔干认为:“惩罚的本质功能,不是使违规者通过痛苦来赎罪,或者通过威胁去恐吓可能出现的仿效者,而是维护良知,因为违规行为能够而且必然会搅乱信念中的良知,即使它们本身没有意识到这一点;”苏霍姆林斯基也指出:“只有在谴责之后出现自责——良心的痛苦之时,谴责才会富有成效。”
英国思想家约翰·洛克在《教育漫画》一书中明确的表明了自己对棍棒惩罚(体罚)的厌恶之情,洛克之所以反对体罚是因为体罚针对的只是被惩罚者的肉体,只是引起肉体的痛苦,并不能震撼人的心灵。“对于儿童的任何管教,如果不能使他为做错了事而感到惭愧,而只是使他感到肉体上的痛苦,那是没有用处的。”
教育中的惩罚应该能够引起受惩罚者的良心的不安和痛苦,良心是面对自己的,当良心感到痛苦时,积极的行动就从这一点开始了,犯错者也以这种行为竭力证明,他们是值得原谅的。惩罚的本质的功能在于能唤起受教育者的良知。
2.教育惩罚的目的指向未来
教育是为了学生将来的生活做准备,教育是指向未来的,作为具体教育方法的惩罚也指向未来。福柯说:“惩罚是为了未来”,在辞海中“惩”字的解释有“戒止”的意思,意即,不再发生。
教育惩罚的根本目的不在于使受教育者终止某种不合规范的行为,而是要触动受教育者的心灵,使受教育者理解社会规则,形成社会所接受的行为规范,从而为受教育者将来的生活做准备。
惩罚在教育中的有效运用
惩罚和奖励一样并不必然具有教育性,滥用惩罚会导致负面的教育效果。合理运用惩罚需要注意很多问题。
1、惩罚适用于道德领域
有效运用惩罚的首要问题是明确惩罚的对象是什么。很多教育工作者不清楚学生的什么行为需要惩罚,什么行为不需要惩罚。
苏霍姆林斯基认为:“对于教师而言,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善于看到需要责备、毫不留情的东西。教育过程一个很大的缺点,就在于许多教师花费很多精力去同孩子的淘气、恶作剧作斗争。值得去责备的却是那种播下利己主义种子的行为以及以冷漠的态度对待他人精神世界的行为。”从这段话中可以看出,惩罚应该运用在与道德有关的事情上,至于孩子的调皮和恶作剧是没有必要惩罚的,这是孩子的天性,是生机和创造性的体现。这种由于孩子的天性所犯的过失是没有必要惩罚的,时间自然会使他们不犯这样的错误。“只要他们能够尊重其他在场的人,则他们所做的一切天真的傻事与幼稚的行为都是可以完全任其自由、不加约束的;而且不妨尽量放任他们。这种种儿童时期所有的、由于年龄而不是作为人所产生的过失,假如留待时间、模仿与成熟的年龄去加以改正,儿童便可以免受许多误用而无益的惩罚”同样,如果一个学生对某一门课没有兴趣也不能成为受到惩罚的理由。求知是人的本能,如果教师的课生动有趣,学生是没有理由不感兴趣的,如果学生不爱听,那很可能是教师的原因,不是学生的原因,为此惩罚学生会使学生产生更大的厌恶感。教师不能由于自己的原因去责怪学生。
总之,由于学生的天性和年龄特点而犯的错误尽量不要用惩罚,由于教师导致的学生不爱学习等不良后果,也不应该用惩罚,惩罚一般情况下只适用于道德领域。
2、惩罚的主体必须具有合法性。惩罚的主体就是施加惩罚的人或者机构,它必须具有合法性。
“惩罚是一种激烈的责备,它不可能叫人愉快。即使是学校里最无恶意的惩罚,也必然要限制你的愿望、你的自由、否则是不行的。”惩罚在短期内往往使受惩罚者感觉不舒服,如果惩罚是一个在学生心目中没有威望、不熟悉的老师施加的,往往会引起学生和老师的冲突,不能使学生信服。施加惩罚的教师必须和学生有深厚的感情基础、较高的威望,这样学生才能触动学生的心灵。
学生的理性思维没有达到成人的水平,他们往往不考虑惩罚的程度或目的,而对惩罚是谁施加的更加看重,由在学生心目中信服的教师来施加惩罚会增加惩罚的说服力,正可谓“亲其师则信其道”。
3、惩罚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教师惩罚学生要心平气和。教师惩罚学生时不应该带有消极情绪,学生犯的错误都是可以原谅的,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学生就是在不断的错误中得到成长的,如果学生从来不犯错误,那我们的教育意义何在?教师应该理性的对待学生的错误,消极情绪是很有害的。“当愤怒之情烦扰我们时,尤其当这种情感很强烈时,就会使所有其他的感情烟消云散。愤怒能够消解掉任何可能限制它的其他感情,并且控制着全部意识。”教师如果带着消极情绪惩罚学生,就会使学生迷惑。“即使有时侯不能不责备几句,责备的话也应当严肃、和蔼而又庄重,应当说明,他们的过失究竟有些什么不好或者为什么不合适,而不应当匆匆责骂他们几句了事;因为这会使他们分不清,你之所以生气是不是针对他们的成分多而针对过失的成分少。”
(2)惩罚要有针对性。孔子早在两千多年前提出的因材施教的教育理念已成为金科玉律,教育针对不同的对象应该是灵活的。建构主义教育理论认为,受教育者在走进学校和课堂的时候头脑不是一张白纸,每一个受教育者都是带着自己的生活经验、自己的思想进入学校的。教师所要做的就是针对不同的教育对象实施不同的教育,不能用同一种方法对待每一个学生。学生不是生产线生产出来的产品,有统一的规格和质量,学生是活生生的人。“谴责的力量取决于这种谴责的独特性:没有“一般”的人心,有的只是具体的人的世界。谴责的语言只有针对具体的萨沙或格里莎、奥里娅或塔尼亚,它才能获得强大的力量。”比如,对于敏感、自尊心强的学生应该少用惩罚,或减轻惩罚的力度;相反则应该加大惩罚的力度。
(3)惩罚的目的是教育,应该适度。惩罚的目的是让学生认识到问题所在,认识到老师的善意,不能为了惩罚而惩罚。当学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有转变的表现时,应该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教育惩罚不应过于严厉,应该给学生改过的机会和空间。“过分严厉的惩罚是没有什么好处的,在教育上的害处还很大;并且我也相信,事实会表明,受到最严厉惩罚的儿童很少能成为优秀的人才的。”
(4)惩罚应该公正。公正自古以来便是人类最古老最基本的道德观念,也是维系人类社会秩序的基本原则,“只有当处罚被那些受到处罚的人认为是公正的时候,才具有道德属性和道德价值,这又意味着给予处罚的那种权威本身被认为是合法的。”
教师要根据学生错误的大小和性质采用相应的惩罚形式,错误严重要加大惩罚力度,错误微小就用轻微的惩罚。在坚持灵活的同时惩罚要和错误对等。
在教育中运用惩罚的时候应该注意以上的原则和问题,否则惩罚的效果将和我们期望的背道而驰。
惩罚是对过错行为的制裁或惩戒,是享有相关权利的人们为了保证社会规范和法律的有效性,对违反社会规范和法律的行为采取的措施。教育者为了保证教育工作的有效开展和学生的健康成长,在必要的时候也需要使用惩罚。随着“赏识教育”“快乐教 育”的大面积推广,人们对惩罚给予了越来越多的批评和责难,把惩罚教育简单的等同于“棍棒教育”,这严重的损害了教育作用的发挥,如何正确认识惩罚的教育价值以及如果正确运用惩罚,成为家长和广发教师不可回避的问题。
惩罚在教育中是必要性
1、来自教育思想史的证明
17世纪著名的教育家夸美纽斯在《大教学论》中指出:“我们可以从一个无可争辩的命题来开始,就是犯了过错的人应当受到惩罚。但是他们之所以应受惩罚,不是由于他们犯了过错,而是要使他们日后不去再犯。” 夸美纽斯是反对体罚这样极端的惩罚形式的,他不希望学校充满着呼号和鞭挞的声音,但是同时他也对合理的惩罚给予了应有的重视。法国思想家爱弥尔·涂尔干在《道德教育》中论述了纪律的重要性,认为纪律是道德的三大要素之一,而惩罚是维护和形成纪律的重要保障,“纪律在学校道德的运作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当然,上文已经表明,为纪律赋予权威的,并不是惩罚;而防止纪律丧失权威的,却是惩罚,如果允许违规行为不受惩罚,那么纪律的权威就会逐渐为违规行为所侵蚀。所以,非常真实的情况是,惩罚具有补偿作用,可以纠正因过错而产生的恶。”以尊重儿童著称的杜威也仍然认为:“儿童必须接受有关领导能力的教育,也必须接受有关服从的教育”。 前苏联著名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认为要想培养真正的人,惩罚是必不可少的,他指出:“善并不总是愉快的,它有时像腊月里寒风那样凛冽而刺骨。”教师对学生的善不总是表现为温和的方式,必要的时候是需要惩罚的,合理的、正当的惩罚也是一种善,对社会和个人都有好处:“任何一种责备、惩罚、既是为了社会的福利,也是为了大家惩罚的那个人的福利。大家一边惩罚你,一边希望你好。”与苏霍姆林斯基同时代的前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指出:“凡是需要惩罚的地方,教师就没有权利不惩罚。在必须惩罚的情况下,惩罚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义务。”教师在需要惩罚的时候不惩罚是一种不负责的表现,“谴责的语言——这是教育者最大的、无可比拟的责任。”
中国德育专家鲁洁先生认为现在社会的人不是单子式的存在的,人与人之间是一种休戚相关的共生性存在。教育要使学生能够适应这种人类的存在形式,因此学生应该能够遵从社会规范和法律,对于违反社会规范和法律的行为给予适当的惩罚也是顺理成章的了。
从中外教育思想史中我们可以看出惩罚的作用和价值,在现在社会,惩罚是有可能具有存在的价值基础的。在学校教育中盲目的反对惩罚是不客观的。
2、法律和逻辑方面的证明
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教育中的惩罚,禁止的只是惩罚的极端形式——体罚。1993年《教师法》明文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应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2006年12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2008年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规定: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但是在不体罚的同时要求教师对学生要严慈相济。
在我国法律、法规中,体罚学生是绝对被禁止的,但是并没有禁止惩罚学生,法律禁止的只是不合理的、不人道的特定惩罚形式。教育惩罚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语言的责备、隔离、剥夺某种权利、没收、警告、处分、留校察看,开除等。“教育惩罚实施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往往是惩罚的不当使用,而不是惩罚本身的问题。”
在教育中我们往往看重奖赏的作用,从逻辑上看,奖赏和惩罚是一个矛盾的两个对立面。奖赏是对好的行为的赞许和鼓励,是一种正强化,是为了某种符合社会规范和道德的行为再次发生,从而使受教育者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行为习惯。惩罚是对不好的行为的否定和打击,是一种负强化,是为了使某种不良行为不再发生。法国思想家爱米尔·涂尔干就认为奖赏和惩罚是一枚硬币的两面。教师对一个班的一部分孩子的奖赏其实就是在告诉其他孩子他们做的还不够好,对一部分孩子的表扬就是对另外一部分孩子的惩罚。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没有惩罚就没有奖励,奖励之中包含着惩罚的因素。
3、从社会、心理角度加以证明
顺利实现“社会化”是个人成长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学校教育应该促进学生的社会化。教育应该为学生的生活做准备,应该教会学生如何适应社会规范,惩罚的恰当运用有利于促进学生社会化。“对违纪学生无原则的迁就,不采取惩罚措施,无疑是对他们的放纵和怂恿,导致他们思想松懈,我行我素,肆无忌惮,一旦踏入社会,目无法纪,行为失控,走上犯法犯罪道路。”惩罚的合理运用可以使学生能够更好的适应社会规范和法律。
儿童的心理没有发育完全,缺乏对规则的正确认识和理解,并且好奇和好动是儿童的天性,他们违反规则是常有的事。当教育者用说服的方法无法制止儿童的违规行为时,惩罚很多时候是有效的。科尔伯格认为,人的道德发展大致要经历三个水平六个阶段,这六个阶段依次是:避免惩罚与服从阶段;个人的工具主义目的与交换阶段;“好孩子”定向阶段;普遍的伦理原则阶段。人的道德发展的这几个阶段往往是不可超越的,儿童判断是非的标准就是惩罚或者奖赏。
合理的运用惩罚可以使儿童确立正确的是非观念,可以形成对于社会规范的服从。“童年和少年时期,当恶习没有成性和莠草刚刚生根之际,就要对它们进行谴责。”
4、从教育效率方面证明
法国思想家福柯在《规训与惩罚》中系统的论述了惩罚,当然他所说的惩罚有别于教育惩罚,比教育惩罚的范围更广。福柯认为在工业社会中,惩罚的运用目的之一是生产效率的提高,惩罚可以改造人,使人变得更有效率。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在我国现阶段,教育是不能不考虑效率的。惩罚可以提高教育的效率,因为惩罚可以使学生遵守规则。试想,如果我们的教育离开了惩罚,那学校会变成什么样子,教育工作何以开展?为了教育工作顺利高效的开展,必要的时候,是需要惩罚的。
教育惩罚的本质功能和目的
教育中正确运用惩罚的前提是对惩罚的本质功能和目的有正确的认知。
1、教育惩罚的本质功能是唤起受教育者的良知
教育事业有别于其他事业的地方在于——教育是生命影响生命的过程,如果在教育中教育者和受教育者没有心灵的交流,引不起受教育者的良知,那么这样的教育是虚假的教育,充其量只能算是培训或者训练,不能算是教育。
涂尔干认为:“惩罚的本质功能,不是使违规者通过痛苦来赎罪,或者通过威胁去恐吓可能出现的仿效者,而是维护良知,因为违规行为能够而且必然会搅乱信念中的良知,即使它们本身没有意识到这一点;”苏霍姆林斯基也指出:“只有在谴责之后出现自责——良心的痛苦之时,谴责才会富有成效。”
英国思想家约翰·洛克在《教育漫画》一书中明确的表明了自己对棍棒惩罚(体罚)的厌恶之情,洛克之所以反对体罚是因为体罚针对的只是被惩罚者的肉体,只是引起肉体的痛苦,并不能震撼人的心灵。“对于儿童的任何管教,如果不能使他为做错了事而感到惭愧,而只是使他感到肉体上的痛苦,那是没有用处的。”
教育中的惩罚应该能够引起受惩罚者的良心的不安和痛苦,良心是面对自己的,当良心感到痛苦时,积极的行动就从这一点开始了,犯错者也以这种行为竭力证明,他们是值得原谅的。惩罚的本质的功能在于能唤起受教育者的良知。
2.教育惩罚的目的指向未来
教育是为了学生将来的生活做准备,教育是指向未来的,作为具体教育方法的惩罚也指向未来。福柯说:“惩罚是为了未来”,在辞海中“惩”字的解释有“戒止”的意思,意即,不再发生。
教育惩罚的根本目的不在于使受教育者终止某种不合规范的行为,而是要触动受教育者的心灵,使受教育者理解社会规则,形成社会所接受的行为规范,从而为受教育者将来的生活做准备。
惩罚在教育中的有效运用
惩罚和奖励一样并不必然具有教育性,滥用惩罚会导致负面的教育效果。合理运用惩罚需要注意很多问题。
1、惩罚适用于道德领域
有效运用惩罚的首要问题是明确惩罚的对象是什么。很多教育工作者不清楚学生的什么行为需要惩罚,什么行为不需要惩罚。
苏霍姆林斯基认为:“对于教师而言,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善于看到需要责备、毫不留情的东西。教育过程一个很大的缺点,就在于许多教师花费很多精力去同孩子的淘气、恶作剧作斗争。值得去责备的却是那种播下利己主义种子的行为以及以冷漠的态度对待他人精神世界的行为。”从这段话中可以看出,惩罚应该运用在与道德有关的事情上,至于孩子的调皮和恶作剧是没有必要惩罚的,这是孩子的天性,是生机和创造性的体现。这种由于孩子的天性所犯的过失是没有必要惩罚的,时间自然会使他们不犯这样的错误。“只要他们能够尊重其他在场的人,则他们所做的一切天真的傻事与幼稚的行为都是可以完全任其自由、不加约束的;而且不妨尽量放任他们。这种种儿童时期所有的、由于年龄而不是作为人所产生的过失,假如留待时间、模仿与成熟的年龄去加以改正,儿童便可以免受许多误用而无益的惩罚”同样,如果一个学生对某一门课没有兴趣也不能成为受到惩罚的理由。求知是人的本能,如果教师的课生动有趣,学生是没有理由不感兴趣的,如果学生不爱听,那很可能是教师的原因,不是学生的原因,为此惩罚学生会使学生产生更大的厌恶感。教师不能由于自己的原因去责怪学生。
总之,由于学生的天性和年龄特点而犯的错误尽量不要用惩罚,由于教师导致的学生不爱学习等不良后果,也不应该用惩罚,惩罚一般情况下只适用于道德领域。
2、惩罚的主体必须具有合法性。惩罚的主体就是施加惩罚的人或者机构,它必须具有合法性。
“惩罚是一种激烈的责备,它不可能叫人愉快。即使是学校里最无恶意的惩罚,也必然要限制你的愿望、你的自由、否则是不行的。”惩罚在短期内往往使受惩罚者感觉不舒服,如果惩罚是一个在学生心目中没有威望、不熟悉的老师施加的,往往会引起学生和老师的冲突,不能使学生信服。施加惩罚的教师必须和学生有深厚的感情基础、较高的威望,这样学生才能触动学生的心灵。
学生的理性思维没有达到成人的水平,他们往往不考虑惩罚的程度或目的,而对惩罚是谁施加的更加看重,由在学生心目中信服的教师来施加惩罚会增加惩罚的说服力,正可谓“亲其师则信其道”。
3、惩罚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教师惩罚学生要心平气和。教师惩罚学生时不应该带有消极情绪,学生犯的错误都是可以原谅的,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学生就是在不断的错误中得到成长的,如果学生从来不犯错误,那我们的教育意义何在?教师应该理性的对待学生的错误,消极情绪是很有害的。“当愤怒之情烦扰我们时,尤其当这种情感很强烈时,就会使所有其他的感情烟消云散。愤怒能够消解掉任何可能限制它的其他感情,并且控制着全部意识。”教师如果带着消极情绪惩罚学生,就会使学生迷惑。“即使有时侯不能不责备几句,责备的话也应当严肃、和蔼而又庄重,应当说明,他们的过失究竟有些什么不好或者为什么不合适,而不应当匆匆责骂他们几句了事;因为这会使他们分不清,你之所以生气是不是针对他们的成分多而针对过失的成分少。”
(2)惩罚要有针对性。孔子早在两千多年前提出的因材施教的教育理念已成为金科玉律,教育针对不同的对象应该是灵活的。建构主义教育理论认为,受教育者在走进学校和课堂的时候头脑不是一张白纸,每一个受教育者都是带着自己的生活经验、自己的思想进入学校的。教师所要做的就是针对不同的教育对象实施不同的教育,不能用同一种方法对待每一个学生。学生不是生产线生产出来的产品,有统一的规格和质量,学生是活生生的人。“谴责的力量取决于这种谴责的独特性:没有“一般”的人心,有的只是具体的人的世界。谴责的语言只有针对具体的萨沙或格里莎、奥里娅或塔尼亚,它才能获得强大的力量。”比如,对于敏感、自尊心强的学生应该少用惩罚,或减轻惩罚的力度;相反则应该加大惩罚的力度。
(3)惩罚的目的是教育,应该适度。惩罚的目的是让学生认识到问题所在,认识到老师的善意,不能为了惩罚而惩罚。当学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有转变的表现时,应该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教育惩罚不应过于严厉,应该给学生改过的机会和空间。“过分严厉的惩罚是没有什么好处的,在教育上的害处还很大;并且我也相信,事实会表明,受到最严厉惩罚的儿童很少能成为优秀的人才的。”
(4)惩罚应该公正。公正自古以来便是人类最古老最基本的道德观念,也是维系人类社会秩序的基本原则,“只有当处罚被那些受到处罚的人认为是公正的时候,才具有道德属性和道德价值,这又意味着给予处罚的那种权威本身被认为是合法的。”
教师要根据学生错误的大小和性质采用相应的惩罚形式,错误严重要加大惩罚力度,错误微小就用轻微的惩罚。在坚持灵活的同时惩罚要和错误对等。
在教育中运用惩罚的时候应该注意以上的原则和问题,否则惩罚的效果将和我们期望的背道而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