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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笔者从预设的相关理论出发,以语用预设为视角,研究了法庭交叉询问中的预设策略的使用。在交叉询问中,法官、律师及公诉人可以使用预设策略来取得有利于己方的信息。在交叉询问中合理运用预设有助于提高司法领域从业人员发现真相,在一定的程度上确保审判的公正性。
【关键词】预设;交叉询问;策略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09)09-0262-01
1 引言
预设(presupposition),也有学者译为“前提”、“先设”等,是逻辑学、语言学研究的范畴,是自然语言逻辑中的重要问题。近年来,不少学者相继从逻辑学、语言学(语义学和语用学)等不同领域对预设相关理论进行了研究和探讨。研究预设问题不仅可以解决有关自然语言逻辑的理论问题,而且可以提高逻辑思维的实际能力。本文从介绍预设理论入手,对预设在法庭交叉询问中的应用作一点尝试性的思考和探讨,希望能对司法实践起到借鉴和指导作用。
2 预设理论概述
日常的言外之意和弦外之音就是预设。预设可从语义预设和语用预设2个方面来研究。
2.1 语义预设和语用预设
语义预设是决定了一个陈述(命题)是否有真假值可辨的一个未说出的命题。一般可以定义为S预设了S′,当且仅当S真则S′真;S假则S′也真。此时可称为S语义预设了S′。可以用符号“﹥﹥”表示,那么“S﹥﹥S′”就表示S语义预设了S′。
语用预设是根据于话语使用者和语境的预设。它涉及说话者和听话者以及双方所处的语境,存在于实际的交际活动中,而且事实上被看成是说话者的预设。一个说话者在说出某一语句时预设命题A,仅当他在说这个语句时认为预设命题A当然真,也假定了听者同他一样地认为A当然真。语用预设所涉及的语境因素很多,如交谈者双方的身份地位、信仰、态度和动机,以及交谈的时间、地点、场合等等。在给定的语境中,说话者,无论进行陈述、提出问题,还是发出命令,往往是基于交谈双方都相信或假定了一些共同的前提条件或背景知识,而这些前提条件或背景知识就是这一语境中语句的预设。如果脱离了某种特定的语境或具体的情景,话语就会令人费解或者是使听话者产生对话语意义的误解。因此,情景的得体性就是句子话语的语用预设。
语义预设和语用预设都是依赖于语境的。预设实际上是一个语用的概念,并且所有的预设都可以从语用的角度来研究。无论从哲学的角度,还是从语言学、逻辑学和预设自身的发展的角度看,都客观地要求对预设的研究要从语义预设转向对语用预设的研究。
2.2 语用预设的特点
从语用预设的性质和使用特征来说,语用预设具有主观性、隐蔽性和可取消性等特点。
2.2.1 语用预设的主观性
语用预设的主观性是指,使用语用预设的说话者在言语时常带有断言性质的语境假设,但其本身并不具备必然的真实性或正确性。也就是说发话人在言语X时,想当然的认为相关联的真假不确定的Y为真。
2.2.2 语用预设的隐蔽性
隐蔽性,是指预设常隐含在说话者的语句中,听话者通过分析才能得出其话语内部的含义。预设为假时,听话者一不留神也可能会把说话人预设的断言当作真实的加以接受。
2.2.3 语用预设的可取消性
语用预设的可取消性是指语用预设不是一成不变的,由于语境环境的改变,原话的预设可能会消失。
3 法庭交叉询问中的语用预设策略分析
交叉询问是英文Cross-examination的中译,也有学者称之为交互询问、交互诘问、诘问、质证等,“是英美法系的重要审判制度和证据规则,是当事人主义对抗制诉讼模式中最具特色的制度之一”,被喻为“发现真实的利器”。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法庭调查阶段,律师为了查明有利于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事实和证据,在审判人员讯问被告人后,经审判长允许,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刑事诉讼法》还规定:辩护人也可以申请审判长向证人、鉴定人发问或者请求审判长许可后直接发问。这就是我国的交叉询问。
任何问题都包含着预设,提出正确的问题是得到期待答案的必要条件。法庭交叉询问正是提出问题和回答问题的一系列活动,与预设有必然的联系,合理运用预设能够帮助我们辨别真伪、验证证人证词的真实性,以增强审判的公正性。
3.1 利用虚假的预设检验假设的真实性
预设可能不是当事双方都共知的一些信息,也不需要说话者认为这是真的。当我们对于某个假设没有充分把握,而且我们也希望从另一方获得相关的真相时,我们可以把这个假设或其推论当作预设信息,再通过某种隐含的或者直接的方法引起对方下意识的行为,再据此来判断这个假设的真假。
在通常的语言交流或对话中,我们会有意问另一方一个不真实的问题,以揭露对方的谎言。如果另一方回答了这一问题,也就是说他承认这个问题是真实的,那意味着他在说谎。因此,律师有时为了某个特定的意图,可能故意在法庭交叉询问时插入尚未证实的预设。也就是说,律师会故意掩饰他的真实意图,并提出一个虚假陈述作为预设以测试假设的真实性。
3.2 以证人的虚假的预设为武器使其无法改口和狡辩
由于案件涉及到证人的直接或间接利益,所以在其供词中可能会同时存在真实和虚构内容。律师需要区分这些供词中的真与假。如果证人编造一些无法确认真假的信息,律师可以采取“将错就错”的策略。(不去纠正错误,然后利用这个错误)也就是说,律师知道目前由另一方提供的信息是虚假的(或者说是自己不认同的信息),但律师仍然故意使用这条错误信息作为虚假的预设,由此产生另一方不希望看到的结论。我们可以用“陷阱” 去揭露几乎存在于每一个案件中的谎言。当律师知道真相的情况下,他会诱导可能作伪证的证人编造和事实有关的虚构谎言。当证人陈述他的虚假供词,律师不应该立即戳破它,而是应该总结出一些含糊不清,容易被忽视的要点,然后再去揭露另一方的虛伪。这样做的目的为稍后的揭露打下基础,并迫使证人改变或至少考虑改变自己的回答。
4 结语
预设作为一种策略,运用在交叉询问中有助于发现事实。但也必须要意识到,预设本身只是说话人附加给语句的一种命题态度,而非对方真实意思的表示。预设的运用必须要坚持既灵活又慎重的原则。只要把握好预设的特性,恰当而准确地加以应用,不但会避免可能出现的局限性,而且有利于审判的公正性。
参考文献:
[1] [美]彼德•G•伦斯特洛姆. 美国法律辞典[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2] 秦甫. 律师论辩的策略与技巧[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3] 廖美珍. 法庭语言技巧[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关键词】预设;交叉询问;策略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09)09-0262-01
1 引言
预设(presupposition),也有学者译为“前提”、“先设”等,是逻辑学、语言学研究的范畴,是自然语言逻辑中的重要问题。近年来,不少学者相继从逻辑学、语言学(语义学和语用学)等不同领域对预设相关理论进行了研究和探讨。研究预设问题不仅可以解决有关自然语言逻辑的理论问题,而且可以提高逻辑思维的实际能力。本文从介绍预设理论入手,对预设在法庭交叉询问中的应用作一点尝试性的思考和探讨,希望能对司法实践起到借鉴和指导作用。
2 预设理论概述
日常的言外之意和弦外之音就是预设。预设可从语义预设和语用预设2个方面来研究。
2.1 语义预设和语用预设
语义预设是决定了一个陈述(命题)是否有真假值可辨的一个未说出的命题。一般可以定义为S预设了S′,当且仅当S真则S′真;S假则S′也真。此时可称为S语义预设了S′。可以用符号“﹥﹥”表示,那么“S﹥﹥S′”就表示S语义预设了S′。
语用预设是根据于话语使用者和语境的预设。它涉及说话者和听话者以及双方所处的语境,存在于实际的交际活动中,而且事实上被看成是说话者的预设。一个说话者在说出某一语句时预设命题A,仅当他在说这个语句时认为预设命题A当然真,也假定了听者同他一样地认为A当然真。语用预设所涉及的语境因素很多,如交谈者双方的身份地位、信仰、态度和动机,以及交谈的时间、地点、场合等等。在给定的语境中,说话者,无论进行陈述、提出问题,还是发出命令,往往是基于交谈双方都相信或假定了一些共同的前提条件或背景知识,而这些前提条件或背景知识就是这一语境中语句的预设。如果脱离了某种特定的语境或具体的情景,话语就会令人费解或者是使听话者产生对话语意义的误解。因此,情景的得体性就是句子话语的语用预设。
语义预设和语用预设都是依赖于语境的。预设实际上是一个语用的概念,并且所有的预设都可以从语用的角度来研究。无论从哲学的角度,还是从语言学、逻辑学和预设自身的发展的角度看,都客观地要求对预设的研究要从语义预设转向对语用预设的研究。
2.2 语用预设的特点
从语用预设的性质和使用特征来说,语用预设具有主观性、隐蔽性和可取消性等特点。
2.2.1 语用预设的主观性
语用预设的主观性是指,使用语用预设的说话者在言语时常带有断言性质的语境假设,但其本身并不具备必然的真实性或正确性。也就是说发话人在言语X时,想当然的认为相关联的真假不确定的Y为真。
2.2.2 语用预设的隐蔽性
隐蔽性,是指预设常隐含在说话者的语句中,听话者通过分析才能得出其话语内部的含义。预设为假时,听话者一不留神也可能会把说话人预设的断言当作真实的加以接受。
2.2.3 语用预设的可取消性
语用预设的可取消性是指语用预设不是一成不变的,由于语境环境的改变,原话的预设可能会消失。
3 法庭交叉询问中的语用预设策略分析
交叉询问是英文Cross-examination的中译,也有学者称之为交互询问、交互诘问、诘问、质证等,“是英美法系的重要审判制度和证据规则,是当事人主义对抗制诉讼模式中最具特色的制度之一”,被喻为“发现真实的利器”。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法庭调查阶段,律师为了查明有利于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事实和证据,在审判人员讯问被告人后,经审判长允许,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刑事诉讼法》还规定:辩护人也可以申请审判长向证人、鉴定人发问或者请求审判长许可后直接发问。这就是我国的交叉询问。
任何问题都包含着预设,提出正确的问题是得到期待答案的必要条件。法庭交叉询问正是提出问题和回答问题的一系列活动,与预设有必然的联系,合理运用预设能够帮助我们辨别真伪、验证证人证词的真实性,以增强审判的公正性。
3.1 利用虚假的预设检验假设的真实性
预设可能不是当事双方都共知的一些信息,也不需要说话者认为这是真的。当我们对于某个假设没有充分把握,而且我们也希望从另一方获得相关的真相时,我们可以把这个假设或其推论当作预设信息,再通过某种隐含的或者直接的方法引起对方下意识的行为,再据此来判断这个假设的真假。
在通常的语言交流或对话中,我们会有意问另一方一个不真实的问题,以揭露对方的谎言。如果另一方回答了这一问题,也就是说他承认这个问题是真实的,那意味着他在说谎。因此,律师有时为了某个特定的意图,可能故意在法庭交叉询问时插入尚未证实的预设。也就是说,律师会故意掩饰他的真实意图,并提出一个虚假陈述作为预设以测试假设的真实性。
3.2 以证人的虚假的预设为武器使其无法改口和狡辩
由于案件涉及到证人的直接或间接利益,所以在其供词中可能会同时存在真实和虚构内容。律师需要区分这些供词中的真与假。如果证人编造一些无法确认真假的信息,律师可以采取“将错就错”的策略。(不去纠正错误,然后利用这个错误)也就是说,律师知道目前由另一方提供的信息是虚假的(或者说是自己不认同的信息),但律师仍然故意使用这条错误信息作为虚假的预设,由此产生另一方不希望看到的结论。我们可以用“陷阱” 去揭露几乎存在于每一个案件中的谎言。当律师知道真相的情况下,他会诱导可能作伪证的证人编造和事实有关的虚构谎言。当证人陈述他的虚假供词,律师不应该立即戳破它,而是应该总结出一些含糊不清,容易被忽视的要点,然后再去揭露另一方的虛伪。这样做的目的为稍后的揭露打下基础,并迫使证人改变或至少考虑改变自己的回答。
4 结语
预设作为一种策略,运用在交叉询问中有助于发现事实。但也必须要意识到,预设本身只是说话人附加给语句的一种命题态度,而非对方真实意思的表示。预设的运用必须要坚持既灵活又慎重的原则。只要把握好预设的特性,恰当而准确地加以应用,不但会避免可能出现的局限性,而且有利于审判的公正性。
参考文献:
[1] [美]彼德•G•伦斯特洛姆. 美国法律辞典[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2] 秦甫. 律师论辩的策略与技巧[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3] 廖美珍. 法庭语言技巧[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