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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稳定观有静态与动态两种存在形态。静态宪法稳定观下的宪法稳定性是基于对宪法修改的排斥而实现的外在形式上的稳定,其在普适性上存在欠缺,应选择动态宪法稳定观。判断宪法稳定性的标准在于:成文宪法能否适应现实宪法的需要。包括宪法文本、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在内的各种宪法表现形式能否有效地适应社会结构和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而适时、适当地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