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级制度完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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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陈静怡(1987.5-),女,汉族,江苏镇江,大学本科,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事法律。
  摘 要:审级制度的完善对民商案件的审判与管辖有了更全面的处理依据,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民事审判案件的缺陷问题有了较为完善的处理。三审终审制的构建、“全面审查原则”的废除、重新配置司法功能和审判管辖权及与之相关其他内容的审级制度的完善,对提高我国司法机关制度的完善与功能上的创新有重要的作用,使得再审制度与审级制度有了很好的分配。本文就探讨审级制度的内涵与目前阶段的新释义,并针对审级制度的立法现状与对功能的完善进行了深入地讨论与分析。
  关键词:审级制度;三审终审制;立法现状;审判管辖权
  一般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级别的管辖调整,在一定程度上使审级制度的合理性得以提高。民事案件级别管辖调整前,四级法院之间没有严格的初审与上诉审理法院的区别。实际上绝大多数民商法律关系停留在了初级法院审理,这使得在民商关系中国家权力造成了一定的浪费。同时也使得民商关系不能得到很好的处理。审级制度的调整将会对相关的法律关系进行完善,同时也可以增加对相关审级机关分工地完善。
  一、审级制度的概述
  (一)审级制度的内涵解析
  审级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审判机关在组织体系上设置的等级,当事人可以上诉或检察机关可以抗诉几次,一个案件经过多少级审判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这体现在法院的设置、上诉审理法院的审理方式与科学的审级制度上面。审级制度由于其主要适用于民商法律关系中,低等级法院作为初审法院受理民事案件,主要是由于民事关系的特殊性,使得初级法院在最初的审理中,能够利用地域的优势,在最初的调查与审理取得成绩。
  (二)审级制度完善的意义
  在现代司法理念中,不同等级法院之间的功能也不同。这体现在司法的审理环节中就是司法过程中合理的分工。基层法院主要是解决一般的民事、商事纠纷,因此其可以发挥地缘性的优势,在收集证据与调查方面有着更多的优势;高等法院作为上诉法院,在实际调查中,体现在具有上诉与审理更加有难度的案件,并具有更优质的司法服务,在法院的判案上,也会更加准确。在目前的司法体系中,存在这样的结构在实际生活中对处理具体的民商事关系有合理的意义,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目前相关法律对民商事案件的具体规定有所限制,也使得绝大部分的案件由基层法院处理,增加了基层院的工作强度,同时也不利于不同法院之间合理分工。
  二、审级制度的现状
  (一)立法现状
  1、我国的基本审级制度为两审终审制,这有利于增加审判活动与审判结果的准确性,提高审判的效率,减少审判成本与降低司法资源的浪费。但是,两审终审制也会使得当事人在不服二审法院判决时没有上诉的机会,增加了当事人申诉的概率,这也会为司法审判带来不公正的负面影响。同时,两审终审制也使得审级制度不能够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的作用,上下级的关系紧密,联系密切,在一定程度上也会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2、小额诉讼制度。该项制度是对我国两审终审制的突破,但是小额诉讼制度既符合客观规律也有类似他国的司法经验可以参考,其实施对当事人而言能有有效减少诉讼成本,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二)新出现的问题
  今年最高院下发文件,扩大了基层法院受案的标的额,笔者所在的法院受案标的上限增加到了一亿。表面看这仅是调整了标的额,实际上这就是将原本部分由中级法院一审受理的案件调整到了基层法院,二审法院由省高院变成了中级法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标的额的上调无疑是符合客观规律的,但是在没有任何相关基层调研佐证的情况下,此举不仅增加了基层法院的工作强度和工作难度,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并无更多增益。
  三、审级制度的完善
  (一)审级制度的三审终审制构建
  构建三审终审制,体现在既保证节约司法资源,又能提高司法审判符合民意,增加审判的准确性。同时,三审终审制能有效地避免由于上下级关系过于密切而带来的问题,减少了司法审理不公的情况,并提高了在审理过程中的准确,使得每一级法院都能充分发挥好自身的功能。三审终审制,就是把以二审终审制进行司法审判改为增加一级法院审理的制度,这会有效增加司法审判的合理性,并为正确的审理提供更高一级的保障,且也有利于让具有地方保护主义色彩的司法过程增加更多的公正审判机会。
  (二)“全面审查原则”的废除
  废除“全面审查原则”就是指在第二审与第三审的过程中,将对那些第一次审判就已确定的事实不再进行审理与调查,除非当事人提出上诉或者监察机关提出抗诉。这一部分也体现出在当前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对于节约司法资源与保证司法公正的积极意义,废除“全面审查制度”很大程度上使得在第二次审判与第三次审判过程中对既定事实的确定将会更加地肯定。
  (三)重新配置司法功能和审判管辖权
  我国现行法院从结构的配置与司法功能的分配上,体现有对每一级法院的功能没有符合实际情况的分工,同时上下级法院之间也缺少监督与分工的问题。这一问题使得司法的功能不够完善,同时对审判管辖的合理性也缺少具有公正性的法条来进行具体的约束。对于上文讲到的三审终审制的发挥问题,需要上下级进行合理的分工,才能达到对具体审理的合理性保障。在司法管辖权的行使范围上,可以合理地降低最高法院对于一审与二审的管辖;在法院的行使范围上,也可以合理地降低对于法院审判权利,使得一审与二审法院有更多的审理空间,减少由于最高法院管辖与审理权限过多而对下级法院带来的限制,并提高司法审理与管辖的效率。要对各级法院进行合理的职能分配,应从高级法院入手,作为具有最高审判效力的法院,其在权力与管辖范围上可以适当地下放权利,并使基层法院之间在审理民事案件上有更多的空间,在处理相关的问题上也具有更多的独立性。
  (四)其他内容
  在现代审判体系中,最重要的就是对审判关系之间进行合理地分配,以保证不同法院之间审判程序与审判制度的合理性,并提高三审终审制在现代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断加强民事法律关系在具体使用过程中的有效作用。对上诉程序与初审程序进行功能上的分配,会使审级结构上趋于合理。而要增加审级制度的功能性的要求,可以在具体适用中把在基层法院中不服判决的案件进行监督与合理地指导,使得司法资源能够节约起来。同时还可增加基层法院在司法领域的可协调性,处理相关的要求。
  结束语
  审级制度的完善需要更多的適用,而完善对于相关法律规定的功能性要求,需要不同法院之间协调司法管辖权,并合理地处理司法不公给现实中的司法问题所带来的限制。提高司法的效率与公正,这对现实中处理民商事法律关系有积极的意义,因此首先要对审级制度的分配进行管理;其次,对三审终审制要有实际的管理办法,不能一味只是增加一级法院对于审理的处理,更多的是需要提高审理制度的功能性,并对目前的审级制度的完善增加更多的法律规定;最后,要合理放宽对于基层法院审理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具体规定,使民商事案件得到更多的优质法律资源,进而不断完善审级制度。此外,还需要在立法与相关司法上做更多的要求,并不断完善我国的审级制度,提高实际司法的公正性与合理性。(作者单位: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参考文献:
  [1] 陈松林,王召忠.略论新形式下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完善.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
  [2] 赵红星.我国审级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研究.河北法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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