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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的发展理念,是一个古已有之,东西横贯的重大命题。安定统一的美好社会,一直是人类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大特征即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的和谐,皆包含着对法治的需求,并且需要通过法治的路径得以实现。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其基本含义是依法办事,强调法律至上的权威性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谐社会的构建根本上是法治社会的构建,法治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和应有之义。从法治的规范功能上讲,法治是社会和谐秩序形成的根本标志;从法治的调控功能来看,法治是社会内部各系统要素得以完备的根本途径;从法治的救济功能看,法治使社会的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达到和谐统一;从法治的教育功能来说,法治促使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树立崇尚法治的价值观。法治是和谐社会最基本、最重要的特征,没有法治的进步就没有和谐社会的构建。法治与和谐社会具有现实和逻辑上的契合性。从现实来看,法治与和谐社会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都是社会主义人民民主完善的本质要求,都是消除传统政治文化影响的现实需要。从逻辑契合点来看,法治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与和谐社会所要实现的公平正义具有同一性,法治蕴涵的的秩序原则是和谐社会形成的重要标志之一,法治所要实现的人权保障是和谐社会的基本价值诉求。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和政治保证。主要表现在:法治为实现人民民主提供重要保障;法治能够促进和实现公平正义;法治为构建诚信体系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法治为激发社会活力提供坚强的制度支撑;法治能够有效化解利益冲突,维护社会安定有序;法治为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创造良好的条件。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治建构方面,应重点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设:一是培植法律信仰,树立宪法权威。首先,深入开展普法教育,要把普法教育的目标明确为培养公民对社会主义法律的信念,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努力培养公民法治情感,培植公民的法律信仰。其次,培养公民的宪法意识,增强宪法的权威。完善宪法中关于人权的基本规定,增强公民的宪法情感。确定宪法诉讼制度,加强对宪法实施的监督。二是培育公民社会,健全和完善权力制约机制。培育公民社会是加强权力制约机制的重要途径,因为:公民社会所形成的社会公共权力能够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制约;公民社会以各种自愿自治组织为中介,各种社会组织多元化、自主化的发展,形成了对国家权力的制衡;公民社会以个人的自由、平等、权利、契约为根本原则和价值,这形成了对国家权力的分解;公民社会是法律得到普遍遵守的社会,法律是国家权力有序运行的制约手段。培育公民社会重点是发展民间组织。三是建设法治政府,加强依法行政。主要途径是完善人大对行政权的监督机制;创新政府权力制约机制;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激发公民参与政府决策的热情。四是构建公正的司法机制,维护司法权威。这就要求我们要实现司法公正、司法独立,改革现行司法领导体制、司法机关的经费体制、建立符合国情的法官制。五是,实现党的领导法治化,实现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依法治国的统一。总之,和谐社会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理想社会,而法治正是实现这样的理想社会的重要基础和保障。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只有具备良好的法治基础和有力的法治保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才能更好更快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