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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经济的繁荣使得民事纠纷日益繁杂化,如何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化解更多的民事纠纷以满足民众的民事诉求,这成为各国民事诉讼法律界共同探讨的话题。第三人制度在打破诉讼两造格局、实现诉讼经济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普遍成为各国民事诉讼法所确认的一种当事人制度。我国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首次规定了第三人制度,从此,第三人制度开始在我国民事诉讼领域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由于立法的疏忽粗略以及缺乏明晰的确认标准,我国第三人制度尤其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在实践中的适用产生了诸多问题,法院对在何种情形下适用该制度拿捏不定,导致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适用上的混乱。为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所暴露出的问题,充分发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功效,本文根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实践中的表现情形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类型化为辅助性第三人和被告型第三人两类,并在此基础上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就类型化后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适用范围作进一步分析研究,试图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适用划定一个合理的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