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制度缺失的自然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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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虽已引起部分学者的重视,但是就各国整体的刑事诉讼制度构建而言,对被害人的关怀仍甚显冷淡。纵观刑事程序,有检察官的不起诉决定,证据捧除规则和对犯罪证明标准的的规定关系被害人利益甚巨,因为这很大程度上决定被害人的报复思想能否得以合理的宣泄。但是,如果研究一下甚至那些发达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不难发现这一点上是多么的薄弱。同时指出社会契约与三权分立理论实为人类的伟大创举,但是他们相互结合时却未能充分考虑到被害人的利益。通过权利信托理念和将民事法官引入刑事程序的设计,弥补这一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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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行主诉检察官制的过程中,为了能够有效地落实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在增强检察官独立办案职权的同时,根本的还需要增强检察权的独立性,这样主诉检察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才能具有更大的自主性,也才更有利于其客观义务的落实。在认识到强调检察官客观义务具有的重要诉讼意义的同时,也要积极地改进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建立起强调检察官客观义务需要的配套制度。另外,如果只是空空地强调检察官的客观义务,但是又没有确立起检察
自诉制度是人类司法制度发展过程中最早的起诉制度,它是指对于法律规定的案件,刑事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以个人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制度。目前,从国际刑事追诉制度的立法趋势来看,这种古老的追诉方式已经趋于衰落,自诉案件的适用范围日益缩小。但是,在保留自诉制度的国家,尽管自诉只适用有限的刑事案件,其在追诉犯罪上的意义却不容忽视。基于对我国现行自诉制度运行状况的检讨,我国现行自诉
一个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包括由法院自身管理的司法行政事务和由法院外部加以管理的司法行政事务两个方面。相应地,法院的司法行政体制包括法院内部的管理体制和法院外部的管理体制。我国法院司法行政体制的改革应当以维护司法独立为原则。法院司法行政体制的改革,本质上是司法行政权的重新配置问题。在法院司法行政权的重新配置上,应当尽量控制法院内部与外部因素对司法独立的影响。法院司法行政权的配置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法院
通过分析认为量刑建议的概念可以概括成为:量刑建议是指公诉人在出庭支持公诉活动的过程中,根据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就被告人应当判处的具体刑罚种类、幅度以及确定的刑罚向法院提出意见的一种诉讼活动。由此可以推出,量刑建议权是指公诉人在出庭支持公诉活动的过程中,根据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就被告人应当判处的具体刑罚种类、幅度以及确定的刑罚向法院提出意见的诉讼权力。虽然对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制度问题目前还处于摸索阶段,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宏大背景下,能否更加有效地处置社会中最尖锐的矛盾冲突形式——犯罪,取决于对社会情势发生的客观变化有无准确的把握和反应。随着国内人民内部矛盾高发期的出现,偶发的轻微刑事案件也逐渐增多,用犯罪化、刑罚化的手段处理这些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犯罪,不仅不利于刑事法律目的的实现,也不利于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和谐社会的构建。在此背景下,恢复性司法日益得到学界和实践部门的重视。探讨了恢复性司法实践的
刑事庭审质证作为诉讼过程中对证据进行客观真实认定的一项程序,是刑事诉讼直接、言词原则和辩论原则的直接体现,也是实行"集中审理,,主义的必然要求。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际,探讨了如何确立我国刑事质证程序的模式,建立和完善刑事质证程序的相关诉讼保障制度,使我国的刑事质证程序发挥作用,以便能够更好地体现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
对如何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进行了探讨,并对旁听制度这一公开审判的具体措施和细节进行了分析。指出现行的检查“有效证件”的制度和旁听证制度都应当取消,更不能“有计划地通过相关组织安排群众旁听”和邀请特殊人员旁听。法院只进行正常的安检,即防止一些危险品和危险人员的进入,保障正常的开庭时间和开庭秩序,无须检查任何证件,经过安检、存放好禁带物品,即可进入法庭。对于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影响,尽量选择本院较
为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提高刑事诉讼效率,更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立法应赋予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对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的处分权。这种处分权可称之为检察机关的司法处分权,或者简称为检察处分权。一、检察处分权与检察处分所谓检察处分权,即检察机关作出强制性的法律处分的权力。这种处分权是国家法律监督权和刑事检察权的派生权力,是检察机关有效实现法律监督的后盾和保障,也是检察机关在追诉犯罪中实行起诉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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